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临港新片区各开发公司、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切实提升规模总量及质量效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临港新片区城市功能发展的重要支撑,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以及《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机构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品牌活动。
二、支持内容
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影视、演艺、数字文化、艺术品、创意设计、出版、文化装备制造等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商业、金融、贸易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
(一)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1.深化影视产业工业化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高科技影视摄制基地。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对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考虑项目质量,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及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在影视创作、发行、票务、后期制作等关键领域投资建设影视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设备租赁、衍生品开发、智能票务服务、资源共享和人才培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场紧缺且具有关键性引领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3.繁荣影视剧作品创制,支持电影、电视作品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摄制和后期制作。
(1)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并在上海完成立项的电影或电视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或国内著名电影电视节主要奖项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2)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并在上海完成立项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根据作品内容和点播量等市场表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并在上海完成立项的电视剧、网络自制剧、网络综艺等,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对临港新片区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拍摄或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等,在院线、电视台、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上映、播出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市场表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演艺产业发展
4.推进演艺场馆建设,拓展多点布局、多元融合、品类齐全的演艺空间。支持市场主体在滴水湖环湖景观带、城市公园带、绿地广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产业园区等区域建设演艺场馆。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5.繁荣演艺新业态,支持精品剧目的创作、孵化和展演。支持孵化、创作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等主题的精品力作。对在临港新片区创作、排练并首演的优秀原创剧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年演出量达到50场及以上的优秀驻场剧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培育演艺精品,支持提升演艺场馆运营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对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年演出量达到200场及以上的经营场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年引进国际国内顶级演出项目2个及以上的经营场馆,根据项目数量、质量和市场表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7.打造优质演艺链,支持各类演出经纪机构健康发展。充分激发演出经纪机构活力,鼓励开展培训、演出、创作、直播等经营活动。对年运作1个及以上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海外项目或2个及以上国家级项目来临港新片区演出并获得广泛社会影响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年运作1个及以上国家级项目或3个及以上省级项目来临港新片区演出并获得广泛社会影响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8.深挖动漫游戏文化潜力,支持原创动漫游戏的创作和推广。鼓励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漫游戏题材,投资创作或改编漫画、电视动画、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手游等优秀原创项目。对入选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等国家级重大项目,以及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9.提升动漫游戏企业产能,支持壮大原创动漫游戏产业规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设动漫游戏特色小镇或动漫游戏文化体验馆等设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0.丰富电竞产业元素,支持做强本土电竞品牌。支持原创游戏开发、电竞俱乐部、赛事运营公司等开展培训、赛事、直播、交易等活动。对投资建设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电竞场馆,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参加总奖金额达到100万美金及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总奖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每个俱乐部单个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打造精品网络视听内容,支持和培育网络视听和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优秀原创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音乐、网络节目、网络演出、网络表演等的创作和生产,对内容积极向上、正面引导性强,具有较好预期收益的作品,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作品创制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临港新片区网络视听企业打造各类网络视听服务平台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
12.促进海内外艺术品交易,打造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积极构建集艺术创作、保税展示、鉴定评估、拍卖交易、仓储物流、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艺术品产业链,打造吸引全球知名艺术品经营机构、艺术家、收藏家、古董商、专业观众集聚的全球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文物)展示、拍卖和交易。对临港新片区艺术品拍卖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年举办1场及以上、单场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13.强化艺术品牌建设,形成艺术品产业集聚区。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等特色文化艺术场馆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等场馆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有资质的艺术品物流、仓储、咨询、保险、支付、评估鉴定等专业配套服务机构落户临港新片区,经评审认定,对服务成效显著的艺术品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
14.大力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支持并鼓励打造创意设计中心。支持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集聚名品优品、名家大家的创意设计中心,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15.促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并鼓励打造时尚精品地标。支持市场主体在公共文化空间、创意园区、商圈、展馆等区域打造集聚时尚创意品牌、时尚创意产品、时尚创意人物、时尚创意活动为一体的时尚精品地标,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支持出版产业发展
16.拓展版权开发及保护,支持建设版权贸易基地。支持国有出版单位、民营图书策划制作机构等开展版权评估与交易、纠纷调解、知识付费、金融服务等业务,促进数字出版,提升图书质量,优化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建设。对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版权贸易基地,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7.大力推进全民阅读,支持实体书店可持续发展。支持实体书店与影视娱乐、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等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打造多元经营的文化休闲空间。对新入驻的实体书店,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七)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发展
18.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文化重点领域设备研发、生产。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支持探索以文化装备总成为主要特征的境内外保税租赁贸易。支持技术研发和首台首套产品生产、销售,对被评为国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被评为国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9.推动跨领域合作,支持拓展和提升文化装备产业发展空间和能级。推进市级重点文化装备类产业基地、园区落地,鼓励打造科技体验型文旅项目,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搭建文化装备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数据统计、行业资质认证、重点项目发布等服务。鼓励文化装备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家专项文化装备行业标准。支持搭建海外推广和交易平台,促进国际贸易、企业合作、产品对话和项目投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八)支持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20.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提升文化贸易服务能力。鼓励开展文化出口业务,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境外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设备展览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积极参加境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展会,能有力提升临港新片区文化品牌影响力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提升文化金融服务
21. 构建投融资体系,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面向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临港新片区重点文化企业提供特色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对已经获得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执行。
22.撬动资金杠杆,支持有条件的各类资本创设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建设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文化产业基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机构,并积极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企业。对年成功孵化2个及以上临港新片区优质文化企业的文化产业基金或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3.做强文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上市的企业,或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引进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
24.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临港新片区。
(1)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域领军企业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板块业务总部、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等,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域专业组织、服务机构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域领军企业和机构,租赁本区域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购置本区域内办公场地自用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购房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临港新片区企业获得国际、国家、市级文化创意相关资质、荣誉等称号的(评选和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组织),经评审认定,按照国际、国家、市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
25.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加大对文化领域领军人才的扶持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执行,可享受居住证专项加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人才专项奖励、执业创业便利等政策支持。
(2)鼓励并支持文化领域的名家、名人、名师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文化艺术人才工作室、紧缺文艺人才创新工作室。对在临港新片区实际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且具有国际影响力、全国影响力的名家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90万元的补贴。
(3)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园区合作培育文化人才,共建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加快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对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或搭建培训平台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十三)支持举办大型文旅活动
26.提升各类文旅节展活动品质,支持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文旅活动。对于承诺在临港新片区至少连续三届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旅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国际级项目运营费用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国家级项目运营费用到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项目运营费用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届。对于其他有利于提升临港新片区形象和影响力的原创文旅品牌或公益性文旅活动,经评审认定,按“一事一议”原则酌情给予扶持。
(十四)支持开展产业专项研究
27.制定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支持开展文化产业专项研究工作。支持并鼓励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涉及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细分、行业前景、经济效益、设计方案、技术服务、统计分析、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课题研究,并形成高质量、可操作、能落地的研究成果,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课题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属于临港新片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扶持。
(三)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临港新片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扶持资金自然终止。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临港新片区的经济贡献值。
(四)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五)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
(六)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